|
處罰種類:1、沒收非法捕撈漁獲物。2、罰款當事人張某和于2021年1月2日在六號閘外圍內湖水域放絲網捕魚,捕魚18千克,并拿到洲頭街菜市場銷售,其行為違反了《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依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漁具和作業船只”。
dec329236fdc0dc7264443b58f03923b.png (42.58 KB, 下載次數: 410)
下載附件
保存到相冊
2021-5-8 14:15 上傳
使用電魚的方法
進行捕撈案
當事人鄭某貴、王某新于2021年1月19日在匯口鎮夾廂圩內,使用背負式電魚器捕魚(鄭先貴操作電魚器,王正新負責將被電的魚撿到筐中),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
處罰種類:1、沒收背負式電魚器一套。2、罰款。
依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之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沒收漁具、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捕撈許可證。”
bddf811a1ceabbed678d5eddff3eed72.png (43.35 KB, 下載次數: 406)
下載附件
保存到相冊
2021-5-8 14:15 上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