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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
進行捕撈案
當事人張某紅于2020年8月21日16時在洲頭鄉同馬大堤25號公里碑附近長江水域內(E116.337974,N29.864731)放地籠于22日取地籠進行捕撈,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之規定。
依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七)項之規定:“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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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9 13:52 上傳
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
進行捕撈案
當事人余某國于2020年8月9日12時在匯口鎮同馬大堤17號公里碑附近長江水域內(E116.263422,N29.810811)放地籠進行捕撈,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之規定。
依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七)項之規定:“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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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宿松縣農業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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