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明明在自己手里、余額卻不翼而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5日起施行其中明確借記卡被盜刷銀行要賠償損失信用卡被盜刷可以不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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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5 21:07 上傳
作為一種便捷的信用支付工具,銀行卡在我國得到廣泛使用。隨著移動互聯網向數字時代快速演進,銀行卡網絡支付日益增多。
近年來,在申領、使用銀行卡過程中,因銀行卡盜刷、信用卡透支息費、違約金收取等行為引發的銀行卡糾紛持續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呈現增長趨勢,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重要問題。銀行卡盜刷在侵害當事人財產權益的同時,也影響了銀行卡支付市場的安全穩定發展,潛藏著較大的風險。
銀行卡盜刷類型:偽卡盜刷交易和銀行卡網絡盜刷交易
銀行卡盜刷交易分為偽卡盜刷交易和銀行卡網絡盜刷交易兩種,《銀行卡規定》第十五條對兩種盜刷類型進行了界定。
偽卡盜刷交易和網絡盜刷交易的主要區別是,他人是否使用偽造的銀行卡刷卡進行交易。偽卡盜刷交易著重強調他人偽造銀行卡卡片刷卡進行交易;網絡盜刷交易的特點是盜刷者不使用偽造銀行卡卡片刷卡交易。
銀行卡盜刷交易認定的著眼點是“持卡人賬戶發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資金減少或者透支數額增加的行為”,該交易不是持卡人本人授權交易。
借記卡被盜刷銀行要賠償損失,信用卡被盜刷可以不還款
《銀行卡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借記卡持卡人基于借記卡合同法律關系請求發卡行支付被盜刷存款本息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款規定,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關系請求發卡行返還扣劃的透支款本息、違約金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發卡行請求信用卡持卡人償還透支款本息、違約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銀行卡盜刷的最終責任人為盜刷者
銀行卡盜刷的最終責任人為盜刷者,因此,盡管持卡人可以基于其與發卡行、收單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特約商戶之間的法律關系訴求上述主體承擔法律責任,但上述主體承擔責任后,均依法享有請求盜刷者承擔侵權責任的權利。
獲賠償數額不超過其因銀行卡被盜刷所致損失總額
鑒于基于同一銀行卡盜刷交易事實,持卡人享有依據其與發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收單行、特約商戶、盜刷者等之間的不同法律關系、分別主張權利的事實,為避免持卡人重復受償,《銀行卡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持卡人所獲賠償數額不應超過其因銀行卡被盜刷所致損失總額。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華社、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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