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禁魚區、禁魚期的規定捕撈案
公安局治安大隊向宿松縣農業農村局移交案,經調查當事人王某軍2020年8月24日晚在大觀湖孔家咀水域內用絲網進行漁業捕撈,其行為違反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罰種類:
1、沒收漁獲物。 2、沒收違法所得。 3、罰款。 依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七)項之規定“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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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2 17:41 上傳
違反禁魚區、禁魚期的規定捕撈案
公安局治安大隊向我局移交案,經調查當事人王某保2020年8月24日晚在大觀湖孔家咀水域內用絲網進行漁業捕撈,其行為違反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罰種類: 1、沒收漁獲物。 2、沒收違法所得。 3、罰款。 依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七)項之規定“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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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2 17:41 上傳
未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案
當事人李某豐于2021年1月25日16時03分,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穿黑色皮褲在六昌灣二號哨所附近大官湖水域涉水利用絲網進行捕撈作業,其行為違反了《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
處罰種類: 罰款。 依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漁具和作業船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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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2 17:41 上傳
未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案
當事人何某火于2021年1月11日14時38分,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在大賽湖西灣水域駕駛一條小木劃子進行漁業捕撈,其行為違反了《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 處罰種類: 1、沒收漁獲物。 2、罰款。 依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漁具和作業船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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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2 17:41 上傳
來源:宿松縣農業農村局 封面圖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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