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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漁區、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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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8 15:56 上傳
當事人凌某國2021年6月4日晚19時許,在我縣匯口鎮西湖公路駕駛載有漁獲物電瓶三輪車,車上有來自朱某法在宿松縣龍感湖水域禁漁期非法捕撈的漁獲物90千克,其中鯽魚15千克,中餐鰷魚75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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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謝某東2021年6月4日凌晨0時許,在佐壩鄉水產品市場雇用江鈴牌輕型廂式貨車運載收購謝某生在宿松縣龍感湖水域禁漁期非法捕撈的漁獲物鯽魚10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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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舒某方2021年6月3日凌晨零時許,在佐壩鄉水產品市場用五菱牌小型面包車運載收購禁漁期非法捕撈的漁獲物鯽魚150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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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汪某松2021年6月4日凌晨零時許,在佐壩鄉水產品市場用江鈴牌輕型廂式貨車運載禁漁期非法捕撈的漁獲物鯽魚50千克。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三十條第一款“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規定。
處罰種類:
1、沒收漁獲物。2、罰款。依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在禁漁區、禁漁期內收購、銷售非法捕撈漁獲物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
來源:宿松縣農業農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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