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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查查APP顯示,10月20日,王珞丹被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案號為(2021)京0114執12123號,執行標的為30.9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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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查查信息顯示,該案件案由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據原告所述,王珞丹購買的昌平區某別墅進行改造,在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許可證的情況下,由其父親王衛星代表王珞丹將該工程發包給原告,雙方于2012年12月5日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如約履行完了合同約定的內容,完成工程的價款總計為156.43萬元,被告陸續付款55萬元,欠工程價款為101.4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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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王衛星與王珞丹系父女關系。王珞丹與案外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了北京市昌平區某房屋。裁判結果為原告與王衛星于2012年12月5日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王珞丹、王衛星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連帶支付原告工程款30.96萬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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