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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資訊] 宿松縣城區規劃建設用地居民危房改造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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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21-11-12 13:44:45|來自:中國安徽安慶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 來自安徽
  宿松縣城區規劃建設用地居民危房改造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城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居民危房改造管理,強化規劃引導控制,保障居民居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和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城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繼續執行禁止個人建房的政策,停止個人建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受理與審批。本辦法適用于縣城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居民住房的危房改造管理。
  第三條  各有關單位、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城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居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責任。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履行危房主管部門職責,負責審查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出具危險房屋通知書;按照管轄范圍和職能分工,根據需要征收危房。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危房改造分區管控審查、改造方案審查與公示、竣工規劃核實等工作,根據需要收儲土地。
  縣城市管理局負責危房改造監管工作,對違法建設行為及時制止、督促整改、處罰,對違法建設予以查封、拆除、沒收。
  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危房改造初審,組織分區管控審查及房屋安全鑒定,配合危房改造監管,穩控屬地涉及危房改造的風險;督促和安排危房住戶及時搬離至安全住所;按照管轄范圍和職能分工,根據需要征收危房。
  社區(村)受委托負責受理危房改造申請,對危房戶提供的原始資料進行調查并確認其真實性,協助危房改造監管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危房,是指按照《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C級和D級的危房。
  C級危房是指部分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現險情,構成局部危房。
  D級危房是指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
  危房改造是指居民對經鑒定為C級或D級的危房,按照規定以消除房屋基本安全隱患為目的,對危房進行修繕加固或拆除重建的建設行為。
  第五條  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對城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居民危房改造進行分區管控,將城區規劃建設用地劃分為禁止改造區、限制改造區和一般改造區,并公布“宿松縣城區規劃建設用地居民危房改造分區管控圖”(分區管控圖可依據有關規劃調整情況及重點建設項目計劃進行調整)。
  禁止改造區包括已列入老舊城區改造計劃和重點建設項目的征遷范圍、縣經濟開發區(保留的村莊整治點、居民安置點除外)、東北新城(孚玉路以南除外)等區域;
  限制改造區包括相關規劃明確為城市道路、水體、公共綠地、公共服務設施的區域;
  一般改造區為除禁止改造區、限制改造區以外的區域。
  第六條 禁止改造區內的危房,按照管轄范圍和職能分工,分別由經開區、孚玉鎮、東北新城、破涼鎮、五里鄉、縣住建局等單位提前征收;征收后,危房立即拆除,土地由縣土地儲備中心統一收儲。
  限制改造區內縣政府已通告即將征收的房屋不得進行危房改造;暫不征收的房屋,C級危房可申請修繕加固,D級危房按照前款禁止改造區危房執行。
  一般改造區內的C級危房可以申請修繕加固;D級危房可以申請拆除重建,也可以自愿申請提前征收。
  第七條  住戶在城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只有唯一處(棟)住房、房屋不動產權近三年未發生交易及轉移登記、且經鑒定屬D級危房的,方可申請D級危房拆除重建。
  住戶在城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另有安全住房的,不得申請D級危房拆除重建;住戶在城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有兩處(棟)或兩處(棟)以上住房,但經鑒定都屬D級危房的,可以選擇一處(棟)D級危房按照分區管控要求申請D級危房拆除重建。
  因人為故意造成危房或擅自拆除房屋的不得申請危房改造,房屋安全隱患由房屋所有人負責及時消除。
  違法建設(由縣城市管理局認定)不得申請危房改造。
  第八條  D級危房拆除重建只能在原土地使用權證載范圍內進行,原則上不超過原面積、原層數、原高度。
  國有土地上D級危房拆除重建的住戶,總建筑面積不足150平方米的,在用地和周邊條件允許時,可申請擴大建筑面積重建,但重建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150平方米,層數不得超過三層。
  集體土地上D級危房拆除重建的住戶,總建筑面積不足250平方米的,在用地和周邊條件允許時,可申請擴大建筑面積重建,但重建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250平方米,層數不得超過三層。
  第九條  D級危房改造方案須滿足相關規范標準要求,擴大建筑面積、增加層數、增加建筑高度、改變房屋基底尺寸和位置時,用地退讓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改造方案須征求相鄰利害關系人意見,并與相鄰利害關系人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條  申請危房改造按以下程序申報辦理:
  (一)申報。申請人向所在村(社區)提交以下材料進行申報:
  1.《宿松縣城區規劃建設用地居民危房改造申請表》,要求內容填寫齊全,且申請人簽字;
  2.房屋的不動產登記證書,或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房屋產權證明);
  3.家庭成員的戶口簿、身份證等證明;
  4.D級危房拆除重建需提供家庭成員的唯一住房證明(含縣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房屋登記信息,涉及干部清房對象由縣城市管理局出具的干部清房登記信息);
  5.村(社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村(社區)受理申報材料,并核查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村(社區)對申請人申請危房改造情況在村(社區)公示欄以及房屋現場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由鄉鎮(管委會)對公示情況拍照存檔;公示期滿后,符合申報條件的,村(社區)填寫《宿松縣城區規劃建設用地居民危房改造會審表》,簽署受理意見,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匯總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
  (三)分區管控審查及房屋安全鑒定。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牽頭組織分區管控審查及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協調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城市管理局、村(社區)及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現場踏勘。符合分區管控要求且房屋確實存在安全隱患的,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房屋狀況進行錄像存檔備查;申請人與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簽訂委托鑒定合同,鑒定機構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書;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申請人下達危險房屋通知書。
  房屋被下達危險房屋通知書后,住戶應立即停止使用該房屋,及時搬離,并采取圍護、隔離等措施確保安全;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村(社區)應督促不愿搬離的危房住戶及時搬離。
  (四)初審。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收集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書、危險房屋通知書及申報材料,予以初審,并在《宿松縣城區規劃建設用地居民危房改造會審表》簽署初審意見,符合要求的,匯總材料轉交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并告知申請人進行危房改造方案設計。
  (五)審查及公示。申請人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危房改造方案設計,并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交相應設計文件;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查申報材料及設計文件,符合要求的,在房屋現場公示危房改造方案,公示期7天,公示無異議的,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宿松縣城區規劃建設用地居民危房改造會審表》簽署審查及公示意見,匯總材料上報核準。
  第十一條  D級危房拆除重建,按法定程序報縣政府核準;C級危房修繕加固,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核準。
  第十二條  D級危房改造一經核準,危房改造方案不得修改和調整。
  危房改造核準后應在一年內開工建設,未按期開工建設的,核準手續自行失效。
  第十三條  D級危房改造開工前,危房改造人應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定線,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協調縣城市管理局、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現場定線;定線時,危房改造人應簽署《按核準要求建設承諾書》,接受監管。
  D級危房改造人應在房屋基礎完工后,向縣城市管理局申請基礎驗線,基礎驗線符合要求方可進行房屋主體結構施工。
  D級危房改造竣工后,危房改造人應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竣工規劃核實。經核實且符合不動產登記相關要求的,予以辦理不動產登記;未經核實或未按核準要求建設的,不予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十四條  城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主干道(人民路、宿松路、孚玉路、龍湖路、龍門路、富康路、園林路)現有臨街個人商業用房原則上不允許改建,確屬D級危房需改造的,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城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按居民住房拆除重建程序申報辦理,不得超過原面積、原層數、原高度核準。
  第十五條  縣城市管理局、有關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對危房改造實行網格化管理,明確網格化管理責任人,加大巡查力度,發現不按核準建設,或不按規定程序申請定線、驗線、竣工規劃核實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報告或依法處理。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竣工規劃核實后,將經確認的違法違規建設行為,函告縣城市管理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具備相應的資質要求,鑒定人員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專業技術資格。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委托第三方技術機構對房屋安全鑒定報告進行抽查,抽查結果函告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鑒定結論不準確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書予以撤銷。
  鑒定機構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或因拖延鑒定時間而發生安全事故的,應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或以欺騙和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危房改造核準,對尚未建設的,撤銷核準;已經動工建設或完工的,由縣城市管理局負責依法查處,依法應當拆除的,有關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配合縣城市管理局實施強制拆除;阻礙執法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村(社區)工作人員在受理和公示階段把關不嚴,弄虛作假或隱瞞真實情況,落實危房改造網格化管理責任不到位、巡查不力,發現違法違規建設行為不制止、不報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  有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危房改造信息收集、房屋安全鑒定、審查核準、執法監管過程中,存在不作為、亂作為、收受賄賂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黨員干部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利用危房改造進行違法建設的,違建人所在單位應按規定落實責任,配合縣城市管理局、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對違法建設進行拆除,并按干部管理權限對違建人嚴格問責;對監管不力、履職履責不到位的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縣城市管理局、有關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公布危房改造舉報電話,接受群眾舉報和社會監督,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二條  危房改造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工作需要,向縣政府提出經費建議。
  第二十三條  城區規劃建設用地以外,列入國家、省、縣重點工程項目規劃范圍內的危房比照本辦法“禁止改造區”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因火災、水災等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房屋損壞,經鑒定達到C級危房標準,可申請修繕加固;經鑒定達到D級危房標準,可申請災后重建。因火災、水災等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房屋滅失,以應急救援部門出具的災情認定書替代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可申請災后重建。災后重建嚴格按照原面積、原層數、原高度進行核準。
  第二十五條  縣城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老舊小區、單位集資套間和“筒子樓”危房改造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  城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個人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空地,可按有關規定申請收儲,縣財政每年年初安排收儲專項資金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各自職能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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