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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0日,宿松籍駕駛員段某駕駛一輛電動自行車在合肥市經開區芙蓉路與寶塔路交叉口時超車,遇同向駕駛共享單車的楊某。行駛過程中,段某駕駛電動車車體上安裝的遮陽篷右側后部與共享單車左側握把發生刮碰,致楊某摔倒受傷兩車受損。事后,楊某被送醫檢查治療,經檢查,楊某腿骨粉碎性骨折。事故發生后,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認定:段某全責,楊某無責。
近日,宿松縣人民法院涼亭人民法庭依法審理了該起因電動車安裝遮陽篷超車刮倒同向騎手致其受傷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法院認為:段某駕駛非機動車加裝影響交通安全的設備上道路行駛,未按規定超車,導致本起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健康權受損應承擔侵權責任,楊某因段某的過錯行為導致其身體、健康權受損,段某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對楊某因此受到的損失進行賠償,遂依法作出段某賠付楊某近10萬元的判決。
據了解,電動車遮陽篷因體積較大,易遮擋駕駛人視線,在惡劣天氣時受風向影響駕駛人難以掌控平衡,易造成側翻,給駕駛人本人及其他車輛、行人帶來了安全威脅。
宿松法官提示:電動車非法安裝遮陽篷屬于改變車輛結構的交通違法行為,為了您的行車安全請自覺拆除遮陽篷,畢竟安全才是最好的防護傘!來源|宿松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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