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醫療保障局為適應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新形勢新任務,圍繞“保健康、防重癥”,支持新冠治療藥品多元供給,充分發揮市場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激發創新活力,維護公眾利益,強化新冠治療藥品價格行為監督,促進新冠治療藥品公平可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制定《新冠治療藥品價格形成指引 (試行)》并試行。指引從適用范圍等十三個方面作出規定。
《指引》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上市(含附條件上市)的新冠治療藥品,適用本指引。本指引所稱新冠治療藥品,是指直接針對新冠病毒發揮作用、具有阻斷感染或病毒復制效果的藥品,不包括緩解高熱、咳嗽、疼痛等癥狀以及免疫調節、抗凝、生命支持等對癥治療的通用藥品。新冠治療藥品依法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醫藥企業自主制定銷售價格。醫藥企業應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綜合考慮生產經營成本、市場供求狀況、臨床治療價值等因素制定價格,努力改進生產經營降低成本,充分考慮銷售規模對生產經營成本的分攤作用,動態調整價格,主動擔當社會責任,使利潤水平保持在合理范圍。
醫保部門積極支持醫藥企業創新發展,鼓勵醫藥企業研發生產新冠治療藥品,尊重醫藥企業自主制定的具體價格,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依法不作政府定價、不作行政審批,重點為醫藥企業制定新冠治療藥品價格提供指引,整體提升新冠治療藥品掛網效率,通過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監督,促使醫藥企業公開透明合理行使自主定價權。新冠治療藥品首次進入國內醫藥集中采購市場銷售,實行首發報價集中受理、全國通行。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來自: Android客戶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