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縣人民政府 關于縣城區禁放煙花爆竹和禁燒香紙冥幣的通告
微信圖片_20230112120858.jpg (418.08 KB, 下載次數: 16)
下載附件
保存到相冊
2023-1-12 12:09 上傳
為減少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全力打造優美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安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禁止焚燒香紙冥幣(以下簡稱“禁放禁燒”)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放禁燒時間 自2022年1月1日起,禁止在縣城區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香紙冥幣。 二、禁放禁燒范圍 白洋河、聯盟村護城堤路以西,二郎河(城區段)以北,新耕河、驪山港口接老二郎河以東,將軍山路、城門沖路(山水公園)以南區域,經開區建成區(含通站路以南振興社區、龍山社區)、東北新城建成區(含玉龍社區、龍井社區)為城區禁放禁燒區域,五里鄉已建成區(匡吉花園、秀水河畔)也列入禁放禁燒區域。 三、法律責任 (一)在禁放禁燒區域內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焚燒香紙冥幣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提供慶典、婚慶、殯儀等服務的經營者及物業服務企業不提前向服務對象告知、不勸阻或者勸阻無效不舉報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禁放禁燒區域內各村(社區、街道)、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認真做好本轄區、本單位禁放禁燒工作,預防、制止違規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香紙冥幣行為。 五、各級黨政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黨員干部要帶頭執行本通告各項規定;廣大市民要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定,不燃放煙花爆竹、不焚燒香紙冥幣,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共同維護城市公共環境。 六、鼓勵積極舉報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香紙冥幣的行為,對舉報查實的予以獎勵,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電話:縣城管局:0556-7821120 ;縣公安局:110;縣應急局:0556-7811166。 七、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宿松縣人民政府關于宿松縣城區禁限放煙花爆竹的通告》(松政秘〔2018〕137號)同時廢止。 宿松縣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