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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下午1:14左右,鄧某和無證飲酒后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在宿松縣墨兩公路6公里處,被正在路面執勤的民警查獲,經現場使用酒精呼氣測試儀測試,違法行為人鄧某和的呼吸閾值為47mg/100ml。 宿松縣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規定,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
6月2日下午13:58分左右,李某飲酒后駕駛無號牌三輪摩托車,在洲頭鄉奔馬大酒店附近被執勤民警現場查獲。經現場對其進行呼氣酒精檢測,結果為34mg/100ml。
宿松縣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處罰。
6月2日晚上9:18分左右, 石某友無證飲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在人民西路車站街路段被公安機關查獲,經現場呼氣酒精含量測試結果為33mg/100ml。
宿松縣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
6月5日下午13:44分左右,鄭某茍無證飲酒后駕駛一輛無號牌的普通二輪摩托車,在匯口鎮門前路段,被執勤交警現場查獲,經現場對其進行呼氣酒精檢測,結果為47mg/100ml。
宿松縣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規定,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
6月20日晚上8:18分左右,劉某華無證飲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在105國道宿松縣新車管所門附近被執勤民警查獲,經現場呼氣酒精含量測試結果為61mg/100ml。
宿松縣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規定,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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