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司某是宿松縣某鄉鎮居民,其名下有一輛核載7人的小型普通客車。為牟取經濟利益,司某在未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情況下,駕駛其車輛每天接送周邊十幾名學生上下學。2024年9月,司某在某中學附近下客時被民警現場查獲。經現場清點,司某駕駛的車輛核定載客7人,實際載有學生17人,載客超過額定成員100%以上。
近日,司某因實施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的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并因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被判處刑罰。
檢察官提醒
農村“黑校車”未取得相關資格證件,沒有正規注冊運營,車主或駕駛員往往會為了追求利益發生超員、超速等違法行為,存在諸多安全隱患。在此,提醒廣大駕駛人,不要貪一時小利從事非法提供校車服務,更不要超員、超載,觸犯法律底線;同時,提醒廣大學生和家長,要增強交通安全意識,不要圖一時方便乘坐非法、超員車輛,保護好自身生命安全。
【危險駕駛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來源:宿松檢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