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宿松縣農村宅基地建房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公眾意見采納情況2025年1月6日,宿松縣農業農村局通過宿松縣政府信息公開網公布了《宿松縣農村宅基地建房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為一個月。截至2025年2月6日,我局未收到有效反饋意見。 特此說明。 宿松縣農業農村局 202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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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13 17:26 上傳
使用管理 第十條 農村宅基地建房只能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 土地(確因扶貧搬遷、地質災害搬遷避讓、庫區移民、生態 環境保護等政策性搬遷因素需易地建住房的,按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積標準:
1.城郊、農村集鎮和圩區,每戶不得超過 160 平方米;
2.山區和丘陵地區,每戶不得超過 160 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戶不得超過 300 平方米。
第十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農村宅基地:
1.無房戶或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居住,現有宅基 地無法滿足分戶居住需求的;
2.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3.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沒有住宅需要 新建住宅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設施和公益事 業建設被占用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批準:
1.宅基地選址不符合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村莊規 劃的;
2.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的;
3.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贈與或者改作生產經營用 途的;
4.申請另址新建住房,未簽訂退出原有宅基地協議的;
5.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選址建房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等危 險情況的;
6.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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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積極探索農村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 權“三權分置”,探索盤活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支持鄉 村新產業新業態發展和鼓勵返鄉下鄉創業。
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開展經營性活動的,應當征得宅基地所有權人同意,符合相關規劃和市場監管、特種行業管理、房屋安全監管、房屋租賃管理、消防、環保、食品衛生等有關規定,不得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權益。
支持農戶或集體經濟組織在不喪失農戶房屋所有權和 宅基地使用權的前提下,以自主經營、合作經營、委托經營 等方式,利用閑置宅基地和農房依法依規發展農家樂、民宿、 鄉村旅游等,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允 許村集體在農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償退回的閑置宅基地、 廢棄的集體公益性建設用地轉變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第十五條 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合法取得宅基地上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繼承農戶住宅的,在該住宅存續期間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集體不得違法收回農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和住房,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房確權登記發證。禁止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嚴禁違法違規買賣宅基地和違規搞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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