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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1日宿松縣公安局新聞中心發布了《關于鑫晟服飾4名員工以“跳樓”的方式討要工資的處置情況》,文曰:2017年3月9日晚8時許,宿松縣鑫晟服飾織造有限公司尹某某等四名女員工為討要工資來到該公司辦公樓四樓樓頂,揚言跳樓。接警后,公安、消防部門迅速前往處置。經過近2個小時的開導和勸說,四名員工被帶離樓頂,同時負有支付勞動報酬義務的洪某旺被依法控制。目前,洪某旺因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被欠工資已全額追回發放。而兩名員工也因采取極端方式討要工資被行政拘留。
該事件的基本情況為:2017年1月25日(農歷臘月二十五)上午,鑫晟服飾職工來到經濟開發區社事局反映,有兩個半月的工資還沒接到手。社事局工作人員隨即聯系洪某旺,洪某旺答應正在往回趕的路上,今天就能發完工資。到2017年1月26日(農歷來月二十九)上午10:30左右,又有工人來到社事局反應洪某旺還沒有發工資,社事局工作人員立即再次聯系洪某旺,洪某旺手機一直聯系不上。社事局工作人員及時聯系施某正(施某正是鑫晟服飾的法人代表,是施某正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簽約租賃廠房經營鑫晟服飾的,2016年施某正將該公司租給洪某旺經營),向施某正說明:你施某正是鑫晟服飾的法人代表,鑫晟服飾現在有20多人,十幾萬元的農民工工資沒有支付,且洪某旺已經無法聯系,你公司有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行為。我們只能請人社部門依法開展立案調查處置了。并叫工人代表到縣人社部門報案。因時值春節,各類欠薪案件較多,縣人社部門人手有限。社事局跟這些被欠薪的職工溝通,向他們宣傳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行為,答應過完春節后找縣人社勞動監察大隊及時立案處理該拖欠工資問題,春節后社事局工作人員多次聯系洪某旺,一直聯系不上。
2017年2月14日上午,縣人社局勞動監察大隊來到了鑫晟服飾,調取了相關資料,2017年2月15日下午下發了整改指令書,2017年2月16日下午,施某正同工人一道通過公安機關找到了洪某旺,洪某旺在勞動監察大隊辦公室向每個職工打了工資欠條,并承諾2017年3月8日支付職工工資(一致認同該時間為鑫晟服飾的最后整改時間),3月9日上午鄧某爐向社事局反映職工的工資還沒有拿到。社事局同勞動監察大隊工作人員及時來到了鑫晟服飾,只有這些被欠薪的職工在公司,施某正、洪某旺都不在公司,洪某旺還是聯系不上,聯系了施某正,且施某正沒有解決該欠薪的積極態度。聲稱自己一時不能回到鑫晟服飾公司,該事件你們該如何處理就如何處理;谠撉闆r,社事局同勞動監察大隊工作人員一道再次向職工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向職工們表明勞動監察大隊將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盡快完善資料,立即向公安機關移交。同時告訴農民工們還可拿著工資欠條到司法局申請法律援助,通過法院維權。社事局工作人員一直積極過問該欠薪案件,多次同這些欠薪職工和企業的法人代表施某正(洪某旺一直聯系不上)談心交流,向他們宣傳相關的法律知識,用正反的案例作比較,引導他們正確維權,依法維權,依法經營。但這些工人畢竟文化程度不很高,自己的辛苦錢一時拿不到,對執法部門依法辦案的程序不很了解,加上社會上一些不正確的言論的錯誤引導,使他們中一些人采取了過激的惡意討薪舉措。
黨的十八大提出依法治國,這要求企業要依法經營,及時發放農民工工資,企業職工要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各執法單位單位執法也要依法依規開展執法活動,任何惡意行為將會依法受到法律的懲處。企業和企業職工對這方面的法律還不是很了解,企業要營造積極向上的企業文化,培育和諧的勞動關系,執法部門要進一步加大普法宣傳,使企業和企業職工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在此,筆者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簡單作一梳理。具有下面兩種情形之一的,就要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就可以追究有關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一個是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而且數額在5000到兩萬以上的;第二種情況是拒不支付10名以上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累計在三到十萬元以上的。依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各地結合本地的經濟發展狀況,在5000到兩萬、三萬到十萬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的具體標準,報最高法備案。在解釋中有這么幾種情形就可以認定:第一個是“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等等”;第二個是行為人逃跑的,藏匿的,第三個是隱匿、銷毀賬目,包括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相關材料的;第四個呢,是其他方法,這是一個兜底條款,不管使用什么方法,如果他的目的在于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都可以認定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情形。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惡意欠薪,“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將被追究刑責。可是實踐中,遭遇欠薪的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找了清欠辦找勞動監察,調解不成找信訪辦,不知道到底找誰。司法解釋明確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直接責任。實踐中,責令支付的文件除了勞動監察大隊向用人單位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還包括《勞動爭議仲裁決定書》,生效《民事判決書》,以及各級信訪機關向用人單位送達批轉的文件。司法解釋還規定,行為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的人的,如果有關部門已通過在行為人的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等方式責令支付,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的,應當視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宿松經濟開發區 鄧祥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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