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安徽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了《安徽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和《安徽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實施辦法》對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賠償磋商、修復監督管理等工作做出了明確要求
《實施辦法》指出,調查可以通過收集現有資料、現場踏勘、座談走訪等方式進行,必要時采取錄音、錄像等手段,圍繞生態環境損害是否存在、受損范圍、受損程度、是否有相對明確的賠償義務人、是否采用簡易評估認定程序等問題開展。
《實施辦法》提出, 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應當為取得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資質的機構或者國務院環境資源保護監督管理相關主管部門推薦的機構。鑒定評估機構應當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鑒定評估人員進行鑒定、評估。
《實施辦法》明確,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發生生態環境損害;(二)賠償權利人向賠償義務人發出磋商告知書,雙方具備磋商合意;(三)完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調查,生態環境損害事實明確;(四)鑒定評估機構出具生態環境損害鑒定意見、評估報告或者鑒定評估專家組出具意見;(五)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條件。
《實施辦法》規定,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加強對修復的監督管理。修復項目主體應當按照修復方案進行施工,建立施工全過程臺賬,如實記錄修復過程、修復資金使用情況、修復過程中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等信息,及時向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報送。
《資金管理辦法》對安徽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誰收取、誰使用、如何監管等做出了明確要求
《資金管理辦法》指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是指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發生后,在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或者無法完全修復以及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由造成損害的賠償義務人主動繳納或者按照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法院生效判決繳納的資金。
《資金管理辦法》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全額上繳賠償權利人指定主管部門的本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通過協商議定的生態損害賠償資金,由相關主管部門負責執收;通過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生態損害賠償資金,由人民法院負責執收。
《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主要用于該事件的生態環境修復,不可修復或無必要修復的,可統籌用于其他生態環境損害事件費用支出或其他污染治理和生態環境修復。資金原則上應用于損害發生地。
來源:鳳凰網安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