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漁區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案
當事人鄭某材于2020年8月25日在宿松縣洲頭鄉西口村北洲橋收購王某軍、王某保在大觀湖水域捕撈的漁獲物587.5千克,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三十條 “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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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4 14:55 上傳
處罰種類:
1、沒收漁獲物。 2、沒收違法所得款 3、罰款。 依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八條第(八)項規定“在禁漁區、禁漁期內收購、銷售非法捕撈漁獲物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
使用電魚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非法捕撈案
當事人程某高于2021年5月14日下午14時許,在陳漢鄉釣魚臺水庫(基督教房子旁邊)靠北浴方向水庫尾部使用背負式電魚器電魚,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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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4 14:55 上傳
處罰種類: 1、沒收漁獲物。 2、沒收電捕器 3、罰款。 依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之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沒收漁具、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捕撈許可證的規定”。
來源:宿松縣農業農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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