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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異多年,兒子被父親送回老家8歲仍未入學,母親要求變更撫養權。
7月20日,記者從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閔行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理了一起離婚案件,支持了孩子母親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的訴請。
離婚后兒子歸父親,8歲仍未上小學
上海閔行法院介紹,妻子陳虹(化名)與丈夫劉華(化名)婚后育有一子,因夫妻感情不合,雙方協議離婚。2016年1月,陳虹與劉華達成調解協議,兒子小劉隨父親劉華生活。
2017年1月,陳虹與劉華因探視問題產生矛盾,后劉華將小劉送至安徽老家入托,由劉華父母照料,劉華每兩周回老家一次看望小劉。
2017年4月,陳虹成為某餐飲店的經營者,在上海松江擁有一間商鋪。2017年6月,陳虹向上海靜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撫養關系,上海靜安法院判決不予支持陳虹的訴訟請求,陳虹不服該判決,上訴后上海二中院維持原判。
2017年下半年 ,小劉在安徽讀幼兒園大班。2018年10月,劉華母親摔了一跤無法繼續照顧小劉,期間,劉華托自家姐姐幫忙照顧小劉,因擔心陳虹騷擾,故未告知陳虹幼兒園地址。同時,劉華因工作調整及工作性質等原因,無法按時看望小劉。
2020年,陳虹向上海閔行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撫養關系,判令小劉隨自己共同生活。
陳虹訴稱:離婚時,考慮兒子今后的成長,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小劉隨父親共同生活。現小劉快8歲了,劉華不但阻止自己探視小劉,還將小劉送至安徽老家交由劉華的父母照顧,未能依當初的承諾為小劉辦理上海戶口和小學入學,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撫養關系。
劉華辯稱:雖然工作較忙,小劉在異地由父母幫帶,但是自己也經常與小劉視頻聊天,小劉幼兒園學習的重要時刻,比如寒暑假和幼兒園畢業典禮都有陪伴;自己沒有阻撓陳虹探視小劉,希望雙方能達成合意的方式去行使探視權,而不是無條件聽從陳虹的探視意見;對于小劉的就學問題,小劉的戶口在陳虹老家江西,希望陳虹能配合自己辦理小劉的入學問題,但是近幾年還是準備讓小劉在安徽老家讀書。
法院:撫養權歸屬不完全取決于經濟能力強弱
經審查涉案事實和雙方證據,上海閔行法院圍繞以下三方面爭議焦點做出了認定和判決。
其一,受教育權是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
本案中,小劉已達入學年齡,其法定監護人負有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的義務。劉華作為離婚后直接撫養孩子的監護人,在孩子年滿六周歲,未及時聯系安排孩子妥善入學,讓孩子未能按時接受正規的九年制義務教育,不但未盡撫養監護之責,甚至構成了對孩子受教育權利的侵害。
其二,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是指使未成年子女的物質利益及精神利益得到最大限度地實現。
本案中,劉華、陳虹離婚后,劉華將小劉安置于劉華父母所在地,由劉華父母在外地照料未成年人的生活,而劉華則在上海工作,造成小劉與自己的父母均分開生活,使撫養及撫養權長期處于分離狀態,對小劉的生活、學習、心理必然會產生不利影響,顯然不利于實現小劉的精神利益最大化。
本案中,小劉在父母離異后經歷了由母親撫養、父親撫養、祖父母撫養、祖母生病由姑姑照顧等一系列變化,居住條件、社區環境、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等一直處于變動的狀態,不利于小劉的健康成長。
其三,撫養權歸屬不完全取決于經濟能力強弱。
劉華、陳虹雖都對爭取撫養權表現了強烈的意愿,但根據審理情況,不變更撫養權,小劉仍將長期處于與父母實際分離的狀態,且陳虹的探視權也不能得到正常的行使。反觀陳虹,在上海經營小吃店,個人名下有商業店鋪,具備撫養小劉的經濟基礎,已為小劉落實在其戶籍地的學校接納其就讀。陳虹能夠與孩子共同生活,對照顧孩子投入更多心力。
誠然,如劉華所述,其在上海購房,也有更高的文化水平,但劉華較好的自身條件未能實際支持其較好地照顧小劉、促進小劉的健康發展。從孩子的實際需要來說,父母經濟能力強弱未必是比共同生活更為重要的因素,孩子尚且年幼且已屆學齡,處于成長的重要階段,需要父母傾注更大的精力,在身邊悉心照顧。
綜上,上海閔行法院認為,就目前雙方的工作情況、小劉的學習狀況,從保障小劉今后的學習權利、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結合小劉的個人意愿,陳虹主張變更撫養權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法院確定,小劉隨陳虹共同生活為宜。
來源 |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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