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宿松縣老城區更新改造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改善老城區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功能品質,增進民生福祉,打造皖鄂贛三省毗鄰節點城市。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等有關規定, 現將《宿松縣老城區更新改造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時間:2022年6月13日至2022年7月12日 征求意見方式: 1.請將意見反饋至sslcgzzhb@163.com郵箱; 2.孚玉山賓館入口處設征求意見箱; 3.在縣老城區更新改造建設指揮部辦公室(孚玉山賓館一號樓一樓第4辦公室)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安排專人接待。 宿松縣老城區更新改造建設指揮部辦公室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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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縣老城區更新改造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征求意見稿)
為切實做好宿松縣老城區更新改造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改善老城區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功能品質,增進民生福祉,打造皖鄂贛三省毗鄰節點城市。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征收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圍 宿松縣老城區更新改造范圍為:人民路以南、宿松路以東、白洋河以西、城墻南路以北的規劃控制范圍,總面積約203公頃(含人民路北側現有閑置單位公房地塊)。按起步區、拓展區分步實施更新改造,本期征收起步區規劃區域,拓展區待后征收。 起步區:人民路以南、老廳街以東、城墻南路以北、雙井巷以西的規劃區域。 拓展區:東片區為雙井巷以東、白洋河以西、人民路以南、民主東路以北,包括民主東路南側沿線規劃區域。西片區為老廳街以西、宿松路以東、人民路以南、向陽河以北,包括城墻南路沿線規劃區域。 二、征收機關及實施單位 征收機關:宿松縣人民政府 實施單位:縣老城區更新改造項目征遷安置指揮部委托縣住建局實施,孚玉鎮人民政府、東北新城管委會、縣資規局、縣城管局等有關單位配合。 三、征收期限 宿松縣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10個月。根據需要,可視情依據相關規定提前或延期,具體簽約時間另行公告。 四、補償方式 本次征收采取商品房安置(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兩種方式,以商品房安置為主,由被征收人自由選擇一種。 (一)商品房安置 1.商品房安置是指由被征收人自行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安置房管理部門購買住房用于房屋征收安置。商品房安置設定房票。 房票是征收人給予被征收人購買安置房屋的資金憑證。票面金額由被征收房屋及附屬物、裝飾裝修補償費和簽約獎勵等組成。搬遷費、臨時安置過渡費不計入房票金額,由征收人另行支付。 2.本次商品房安置房源是指縣城區(含經開區、東北新城、五里鄉、破涼鎮)范圍內部分在售的商品房。 本次商品房安置房源價格實行一房一價,由被征收人與房源單位自行協商、據實結算。被征收人用房票抵付購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尚有余額的,余額部分由征收人在購銷合同簽訂當日據實支付給被征收人。 3.被征收人選擇商品房安置,并在規定期限內簽約和搬遷的,由征收人按實際使用房票金額給予5%的獎勵和5%的穩經濟專項房票補助;同時引導鼓勵開發商對本次購房的被征收人,按備案價給予不低于10%的優惠。購房合同簽訂后的15個工作日內,憑房屋交易稅務發票原始件或安置房管理部門提供的交易備案證明,由征收人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5%的獎勵和5%的穩經濟專項房票補助。 4.被征收人購買商品住房及配套的儲藏室、車庫(位),可由房票抵付,其價格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被征收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協商。 5.房票自開出之日起,有效期24個月。選擇在老城區征遷區域安置期房的有效期36個月,超過期限未使用房票購房的,房票自動失效,由征收人收回房票并兌付房票對應的金額。房票只能用于被征收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購房。 (二)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指在房屋征收補償中,被征收房屋以市場評估價(房地合一評估)為標準,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進行貨幣形式的補償。 五、征收補償內容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以市場評估價方式評估,建筑容積率設定為1.6。 (二)被征收房屋的搬遷、臨時安置補償 1.搬遷補償 住宅用房搬遷補償以戶為單位。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搬遷補償費2000元;選擇商品房安置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搬遷補償費4000元。 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償費按實際用途面積:營業用房10元/㎡、倉儲用房8元/㎡、辦公用房5元/㎡支付搬遷補償費。 因房屋征收涉及的被征收人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網、空調、熱水器遷裝等費用,按評估價予以補償。 2.臨時安置補償 住宅用房的臨時安置周轉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按以下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 (1)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征收人主體房屋建筑面積每月4元/㎡,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4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2)選擇商品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月4元/㎡,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18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3)選擇老城征遷區域期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月4元/㎡,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24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三)非住宅用房停產停業的補償 經營性房屋的經營活動應具有合法的經營核準手續。正在經營的一層門面房按實際經營面積100元/㎡一次性給予停產停業補償;正在生產經營的倉儲用房按70元/㎡一次性予以補償;附屬于經營性用房用于堆放存儲貨物的附屬房屋不予以停業補償;征收公告發布前已實際停產停業6個月以上的非住宅房屋不給予停業補償。 (四)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評估 1.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評估辦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評估確定。評估機構應依法接受監督,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2.征收部門將每戶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公示期間,如有訛錯評估機構當即修正。 3.公示期滿后,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轉交評估報告。 (五)其他補償內容 1.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2.征收范圍內的土地(含基礎梁成型的),一律實行貨幣補償,不予劃撥或調換。 3.土地無明確歸屬、地面上的建筑物、構筑物按重置價評估結算,不予安置。 4.《宿松縣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老城區更新改造的通告》發布前利用沿街底層私有住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已連續合法經營,提供相關證照,可以參照同類生產、經營用房計算。 六、房屋征收程序 依照相關規則組織實施。 七、獎勵、優惠政策及結算規定 (一)獎勵政策 被征收人(純土地戶除外)在規定的期間內簽訂協議的,按以下條款對被征收人予以獎勵,以六天為限,逾期不予獎勵。 1.第一天及以前簽訂協議,按照被征收房地產評估價值的10%給予獎勵;第二天簽訂協議,按照被征收房地產評估價值的8%給予獎勵;第三天簽訂協議,按照被征收房地產評估價值的6%給予獎勵;第四天簽訂協議,按照被征收房地產評估價值的4%給予獎勵;第五天簽訂協議,按照被征收房地產評估價值的2%給予獎勵;第六天簽訂協議,按照被征收房地產評估價值的1%給予獎勵。 2.被征收人(純土地戶除外)在規定簽訂協議期限起始日之前(含起始日)簽訂協議的,除享受被征收房地產評估價值的10%獎勵外,另獎勵2萬元。 3.征收國有非出讓用地上的房屋和土地,土地出讓金按縣政府批準執行的現行基準地價標準的40%抵扣。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騰空房屋的,給予基準地價標準15%的土地出讓金獎勵,實際按25%抵扣;逾期簽訂協議并騰空房屋的,土地出讓金按基準地價的40%抵扣。 (二)優惠政策 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協議的,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實行商品房安置的同面積部分契稅、辦證費用由征收人承擔;調換的面積超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部分的稅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擔。 2.商品房安置房屋交付使用后,三年內的物業服務費由開發企業代交,滿三年后物業服務費由被征收人或產權人自行承擔。 (三)結算規定 自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第二日起,被征收人應在10天內騰空房屋并簽訂騰空確認書或讓出土地,結算補償金額或領取房票,否則取消一切獎勵及優惠政策。 八、房屋及土地權屬認定處理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證齊全 被征收人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證、不動產證,以其證載內容予以權屬認定及補償。 (二)未辦理過戶手續的土地及房屋 通過購買或其他合法方式獲得已登記、但未辦理過戶手續的土地和房屋,經公示無異議,在其交清補辦土地及房屋過戶手續所需的相關稅費后, 予以權屬認定及補償。 (三)被抵押登記的房地產 被征收人房地產被抵押,不影響房屋及其土地權屬認定和評估結果的確定。被征收人應報告抵押機構,并在征收部門進行備案。 (四)未登記的房屋及土地 被征收人房屋及土地未登記的,征收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以及縣現行相關標準處理后,予以權屬認定及補償。 (五)臨時建筑 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臨時亭棚(含彩鋼瓦棚)不得作為房屋和附屬設施予以評估和補償。在《宿松縣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老城區更新改造的通告》發布以前搭建的,按成本價予以補償;在《宿松縣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老城區更新改造的通告》發布以后搭建的,一律不予補償。 (六)違法建設 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實施后發生的違法建設,原則上不予補償。若主動拆除,可給予成本價一定比例的補償。 九、其他事項 (一)證件注銷及辦理,被征收人在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時,須將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不動產證或建房手續等相關原件一并交于征收人,統一辦理注銷。 (二)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增加不當補償費用的,不予補償。 (三)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四)在征收決定規定的征收期限內,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未能達成協議的,由征收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本方案中的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 十、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宿松縣老城區更新改造項目征遷安置指揮部負責解釋。
宿松縣老城區更新改造建設指揮部辦公室 2022年6月13日 來源:宿松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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