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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今天(4日)公布《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個人養老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暫行辦法明確,個人養老金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的市場化運營,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實現養老保險補充功能的業務。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是具有個人養老金繳費、交易資金劃轉、收益歸集、支付和繳納個人所得稅、信息查詢等功能的特殊專用賬戶,參照個人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項下Ⅱ類戶管理。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領取條件前,資金賬戶封閉運行。
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繳費上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商業銀行不得為參加人超過額度上限繳費提供服務。商業銀行對資金賬戶免收年費、賬戶管理費、短信費、轉賬手續費。個人養老金產品相關交易行為涉及的資金往來,除另有規定外,從資金賬戶發起,并返回至資金賬戶。資金賬戶可以由參加人在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的商業銀行開立或指定,也可以由參加人通過其他符合規定的個人養老金產品銷售機構,在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的商業銀行指定,但不得由個人養老金產品銷售機構直接在商業銀行開立。資金賬戶具有唯一性,參加人只能選擇一家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確定一個資金賬戶,商業銀行只能為同一參加人開立一個資金賬戶。商業銀行不得向參加人推薦和銷售不符合金融監管機構規定的個人養老金產品。資金賬戶的資金只能用于購買金融監管機構確定的個人養老金產品,對于無法確認是否在購買范圍或缺乏銷售機構等必要信息的,不允許辦理交易手續。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應在銷售文件中明確標識“個人養老金理財”字樣。
此外,暫行辦法還提出,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發行機構、銷售機構和托管機構應在商業可持續基礎上,對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的管理費和托管費設置優惠的費率標準,豁免認(申)購費等銷售費用。
《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個人養老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11月13日。
來源:央視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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