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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安慶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區低速三輪車四輪車規范管理的通告》,具體如下:
為進一步優化城市道路交通環境,提升城市綜合治理水平,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關于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聯裝〔2018〕227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的規定,市政府決定,自2022年11月25日起,在市區進一步加強低速三輪車、四輪車的規范管理。
一、本通告所稱低速三輪車、四輪車是指未經工信部許可生產,未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性能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使用燃油或電力驅動用于載貨的非標三輪、四輪車輛。
二、本通告適用于安慶市市本級行政區域內,包括迎江區、大觀區、宜秀區、市經開區、市高新區。
三、任何企業或者個人嚴禁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行業標準、未獲得CCC認證、未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低速三輪車、四輪車產品,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產、銷售的,由市場監督管理、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本通告發布前購買的載貨非標低速三輪車、四輪車設置過渡期,過渡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過渡期內實行臨時通行標識管理,上道路行駛時應當遵守通行規定,不得違法載人載物或從事客貨運輸。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運輸等部門依法查處。
五、核發臨時通行標識的時間為2022年11月25日至12月25日,自2022年12月26日起,未取得臨時通行標識的低速三輪車、四輪車禁止上道路行駛。
六、拒不執行本通告,阻礙執法機關依法執行公務或者借機聚眾鬧事、擾亂公共秩序等違法行為,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廣大市民應當共同維護公共交通安全和秩序,自覺不購買、不使用、不乘坐低速三輪車、四輪車。
八、市公安交管部門恢復辦理市區三輪摩托車登記業務,原有文件中規定與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為準。國家、省對低速三輪車、四輪車管理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安慶公安交警在線。
來自: Android客戶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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