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觀區人民法院對宿松縣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 李金星 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其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2年,李金星利用擔任宿松縣千嶺鄉鄉長、黨委書記,趾鳳鄉黨委書記,宿松縣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便利,為相關企業及個人在房產開發、工程承接、資金撥付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46.3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金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46.3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綜合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等情節,大觀區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李金星當庭表示不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