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 新修訂的《婚姻登記條例》公布 自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共6章28條,包括“總則”“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檔案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包含三個方面: 01增加婚姻家庭服務工作內容
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強綜合性婚姻家庭服務指導工作和婚姻家庭輔導服務體系建設,倡導文明婚俗,促進家庭和諧,引導樹立正確的婚戀觀、生育觀、家庭觀。明確婚姻登記機關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充分發揮專業人員和其他社會力量在婚前教育、婚姻家庭關系輔導、婦女權益保障等方面的作用。
02實行婚姻登記“全國通辦”
深化婚姻登記制度改革,進一步提高婚姻登記的便利性。明確國務院民政部門統籌規劃、完善全國婚姻基礎信息庫,會同有關單位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保障婚姻信息準確、及時、完整、安全。
03優化婚姻登記服務
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提升婚姻登記服務水平,加強婚姻登記場所規范化、便利化建設。要求婚姻登記機關依法核對當事人有關證件材料、詢問相關情況,并對當事人的身份以及婚姻狀況信息進行聯網核對。在婚姻登記工作中,與相關法律規定作了銜接,同時鼓勵各地結合實際為當事人提供預約、頒證儀式等服務。
明確!“領證”不用戶口本了
條例明確,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不得收取費用。根據《條例》內容,辦理結婚、離婚登記都無需再出示戶口本。
條例還規定:
申請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書面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申請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條例》規定,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申請離婚登記。
申請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
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本人的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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